
12月31日,市民马先生拨打本报96555热线电话反映称,他妻子一件价值2000余元的羊绒大衣被一家干洗店洗脱色。就此,经消协协调,对方愿意支付450元给马先生一家作为赔偿,但马先生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
12月31日,市民马先生拨打本报96555热线电话反映称,他妻子一件价值2000余元的羊绒大衣被一家干洗店洗脱色。就此,经消协协调,对方愿意支付450元给马先生一家作为赔偿,但马先生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能接受。
“新的一年就要到了,我们一家人却一点儿也高兴不起来!”12月31日,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见到马先生时他表示,几天前,他在路上散步时,见到一个年轻人免费发送洗衣卡,每张卡包含20元洗衣代金卷,自己也就领了一张。眼看就要到元旦,回家后马先生与妻子商量,决定联系这家名为“衣仕利洗衣”的洗衣店,为妻子洗涤一件从上海购买的高档羊绒大衣。
“洗衣店工作人员取衣服时,开出50元的洗衣价格,后通过代金卷抵消了20元,支付了30元洗衣费。”马先生说。不想两天后,洗衣店派人将洗好的衣物送到马先生手中,原本灰色的羊绒大衣完全变了样,颜色脱落的十分严重,整件大衣成了大花脸,这一幕令马先生和妻子十分气恼。马先生遂找到洗衣店要求其赔偿,但是对方只答应赔付洗衣费用10倍的价格,也就是300元,并指出他们的洗衣单上是这样规定的。
就此,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通过马先生手中的粉色洗衣单看到,注意事项一栏第四条规定:任何衣物的遗失与损坏,其赔付不超过洗衣费用的10倍。
面对商家私自制定的条款,马先生认为很不合理,他送洗的衣物难道就值300元。随后,马先生向辖区工商所反映情况,工商所经过检查证实该洗衣店营业执照和经营业手续齐全。紧接着,消协介入调查,洗衣店负责人答应赔付马先生450元,用来私了此事。但记者随马先生找到这家地址为雁滩路3432号的洗衣店,发现该洗衣店坐落在一个偏僻的胡同中,门前没有任何关于洗衣店的标识,门牌号也不准确,不仅大门紧闭,敲门也是无人应答。于是,记者拨通该洗衣店姓王的负责人电话,对方称马先生妻子的衣物确实是他们清洗不当导致的脱色,为此他们和马先生已经通过消协从中斡旋,达成赔偿450元了事,可是他们到马先生家中解决此事时,顾客家中无人,而店门紧锁是由于元旦提前放假。
“吃点亏是小事,就是不想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马先生告诉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顾客高档衣物被洗坏,商家却以自定的赔偿条款开脱,尽可能回避责任,这样的洗衣店谁敢去第二回。
文/图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马成斌
【相关新闻】
顾客干洗衣服出现损坏干洗店不能自证清白要赔偿
羊绒外套送去干洗店干洗,取衣时却发现背部有亮痕,消费者和干洗店各执一词,最后达成协议提请仲裁。去年12月26日,记者从兰州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干洗店无证据证明衣服亮痕系干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干洗店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500元现金。
案情回放:
为庆祝和先生结婚三十周年,王太太花1800元为王先生买了件羊绒外套。还没穿几天,王先生在与家人聚餐时多喝了几杯,呕吐在了这件羊绒外套上,王太太赶紧将衣服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品牌干洗店干洗。取衣服时问题来了,王太太发现衣服背部有一道明显的亮痕,她认为是干洗时外力所致,要求干洗店赔偿;而干洗店则认为这是衣服原有的缺陷,非干洗外力所致,只同意退干洗费。双方各执一词,不肯妥协。
王太太很生气,甚至想到了打官司,可又觉得为这点小事不值得,她想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翻看了起来,当读到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时眼前一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王太太以前就听说兰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公正快捷、一裁终局,看到这个条款,也打定了主意提请仲裁;干洗店也觉得王太太天天来闹影响做生意,仲裁一下,该赔则赔。双方很快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发生的衣服干洗纠纷提交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审理结果:
因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兰州仲裁委员会在干洗店主动放弃答辩期前提下,当即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庭认为,王太太送洗时,干洗店出具的取衣单上虽注明“磨损、油污、起亮、起毛”,但未指定具体部位的具体缺陷,且经查阅,不管什么衣服,干洗店均作这样的标注,而现在王太太的衣服有一道宽约三厘米、长约四十厘米的可见性亮痕,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干洗店应对自己提供的干洗服务无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但干洗店无证据证明亮痕系干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干洗店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500元现金。
案件评析:
消费争议发生后,像王太太这样能主动用仲裁方式维权的人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及老百姓对仲裁的了解不够。但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来说,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理想方式,这是仲裁自身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消费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时,往往很难协调,打官司花钱多、时间长。有许多消费争议是生产者责任引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缺少证据。经仲裁裁决后,销售者以裁决书为依据行使追偿权就顺利多了,因为裁决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二是不公开性。消费争议的一方是经营者,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找消协、登报纸、上电视、堵大门、进法院等等,经营者最忌讳商业信誉受损,有时候不得不迁就消费者。仲裁与诉讼不同,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仲裁恰恰相反,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消费争议仲裁的全过程,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无权旁听或采访,能够很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三是专业性。消费争议往往集中在汽车、商品房、家庭装修、保险、通讯、旅游、洗染、餐饮等与老百姓生活有密切联系的领域,纠纷处理相对专业性较强。仲裁员是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时,不同类型的纠纷可选择有相应知识的仲裁员处理,由专家断案,公正及时,令人信服。
四是快捷性。一般的消费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双方都想找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方式尽快解脱出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及选定仲裁员,可协议提前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讲究效率,兰州仲裁委员会当场处理、即时履行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五是和解调解性。有的消费争议本来是很容易处理的,但由于一方言语或行为的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仲裁注重和解调解,是处理消费争议的润滑剂,在仲裁庭没有高低贵践之分,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下摆事实、讲道理,分事非、定责任,大多数消费纠纷均能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田玥通讯员王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