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有住宅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有关法规直接继续租赁该公有住宅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的继承,继承人只要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自......
公有住宅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有关法规直接继续租赁该公有住宅吗?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的继承,继承人只要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自动取得所有权,而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但是,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却不能当然由原承租人的继承人继受新承租人的身份。以北京市为例,公有住宅的原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通过向该公有住宅的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承租人更名。只有经过公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人员才有成为承租人的资格,才能够与公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在原租赁合同范围内继续享有承租该公房的权利。
而申请承租人更名的人员需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第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登记地为该公有住宅;第二,在原承租人死亡前,与原承租人在该公有住宅内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第三,在北京市市内无其他住房。前述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才有成为新承租人的资格。
上述公有住宅承租人更名规定也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精神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显然,《民法典》也规定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权利并不能由原承租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而只能由其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人继续享有。
经查询相关案例,对于公有住宅承租争议通常与拆迁有关。因为根据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规定,公有住宅的被拆迁人、征收补偿对象在有承租人的情况下,为承租人。此时,公有住宅原承租人的其他不是新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往往会对公有住宅承租人更名行为提出异议,以期能够使已故的原承租人能够成为被拆迁人,从而通过继承分得征收补偿的好处。
这就会遇到两个困难:
一、是否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期限。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公有住宅承租人更名行为异议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一般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后一年内提起,有关不动产纠纷自行政行为作出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再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承租人资格,即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成为承租人的条件。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那么也将不具有提起上述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